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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4/15 08:38:42
来源:云南日报

《云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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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近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为7个章节,分别规定了家庭教育中家庭责任、政府支持、社会协同、特别促进措施、法律责任等。《条例》强化了家庭主体责任,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并细化明确家庭教育内容。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等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责,制定多项条款呵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例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条例》专设“特别促进措施”一章,明确了对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特别关爱措施,如规定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实行动态管理,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体系,完善流动未成年人入学、升学、住房等政策措施。

  《条例》还明确,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监督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记者 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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