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结合全省科技创新工作实际,修订形成《云南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旨在进一步鼓励科学技术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合理容错、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
根据《实施办法》,容错免责的适用主体及范围包括使用云南省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开展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及科技人员,在开展探索性强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不确定性及风险高的成果转化、科技领域股权投资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出现无主观故意的失误、错误或未达到预期目标,作出容错免责认定的。
其中,满足符合战略决策方向、符合科学决策程序、没有谋取私利、主动担当作为等条件的,经认定可以给予容错。包括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中狠抓落实、创造性开展科技工作,因大胆履职,存在不可抗力影响或难以预见的因素,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经过充分论证,按照相关程序实施集体决策,没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存在乱作为、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一心为公推动科技创新工作,没有打着改革的旗号假公济私,为个人、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在推动科技创新活动中履职尽责、攻坚克难,出现失误的;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出现失误的。
对于一些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认定可以免除相关责任。例如,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因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或失误,在没有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前提下,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过程中,通过协议、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的,单位负责人已按照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担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实施办法》提出,被认定为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科研失误、错误责任,不影响相关评价与考核,不影响再次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不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记者 张怡 实习生 高瑞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