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排污权核定管理办法7月30日起施行——
为环境权立准绳 为排污量定标尺
企业排放多少污染物才算合规?省下的排污指标能否卖钱?随着云南排污权核定新规出台,这些问题有了明确答案。近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云南省排污权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衔接和融合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总量减排、排污许可等制度要求,明确初始、新增、富余三类排污权核定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核算方法、核定程序、监督管理要求,确保云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序开展。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资源环境领域一项重大基础性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排污权核定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基础环节。此次出台的《办法》共5章30条,分为总则、核定技术要求、核定程序、监督管理、附则,自2026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办法》明确,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分为初始排污权、新增排污权和富余排污权三类。其中,初始排污权应在排污单位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延续排污许可证时同步核定;新增排污权须在排污权交易前完成核定;富余排污权原则上在减排工程通过验收或取得关停淘汰证明之日起半年内完成核定。
在核定范围上,《办法》确定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总磷、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砷)为核定污染物种类,并根据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污染物种类调整。为兼顾管理效能,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单项排放量小于0.1吨/年,或总磷排放量小于1千克/年的排污单位,暂不核定排污权。
《办法》确立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核定工作,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省级排污权储备机构负责技术复核。排污单位须通过云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平台向所在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涉及富余排污权的审核意见须报省级储备机构进行技术核验。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审核意见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核定结果表。
《办法》还明确了不予核定富余排污权的情形,包括生产工艺无实质技改提升仅改变原辅料或燃料但品质不可控、新增污染治理设施不符合相关行业技术规范要求且不能长期稳定运行等。对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在未完成整改前不予核定新增排污权和富余排污权。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排污核定结果负责,省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抽查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三方技术机构对其出具的技术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得排污权核定的,核定结果文件依法作废,相关责任单位须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
据悉,此次《办法》的出台旨在与2025年12月省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配套,为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落地实施提供制度保障。(记者 陈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