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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四川省人大,仁寿警察你真牛!
  新华网云南频道 ( 2006-07-27 ) 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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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铁朦胧    ●

    据7月24日四川新闻网报道,仁寿县警方未经省人大允许,强行冲击数道警卫岗亭,对省人大信访办通知前来参加信访座谈会的程柏林实施捉拿。这起普通的案件成为全国人民关注的大案,不是偶然的。在我们国家法制日趋健全的今天,竟然还出现了执法者违法办案,这是一种践踏宪法的行为,是对国家法律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公然挑衅。反思仁寿警方强行冲击省人大捉拿上访者事件,说明了作为真正作为治国安邦、经世济民的宪法的基本纲领,如何得到普遍的、持久的尊重和实施,是当前我们执法部门切实应该考虑的问题。

    当前,在我们一些地方官员特别是一些基层干部眼里,群众上访无异洪水猛兽:给地方抹黑,损坏领导形象,危害既得利益,影响个人前程。所以,在不少地方,“阻挠”、“压制”已经成为某些基层政府官僚及执法部门对付群众上访的“常规手段”,这种“常规手段”凸显和暴露了待群众上访的“傲慢与偏见”,而诱发这种“傲慢与偏见”的或许就是在官场颇为盛行的一种“潜规则”:“上访”就等于“闹事”,上访有损地方形象,给地方父母官抹黑,上访者就是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不稳定因素”。更重要的是,惟恐群众的上访举报可能影响个人的政绩和仕途,因此对待上访动辄阻挠、压制甚至要动用司法的力量予以“严打”。正是在这种狭隘乃至阴暗的“潜规则”支配下,某些基层政府包括执法部门以所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抓捕和制裁上访群众。

    从法律意义上讲,上访是作为公民申冤、诉苦、诉求公权力救济的民间路径和维权途径,上访其实是申诉、控告、检举等法律术语的俗称,上访权也就是受宪法保障的申诉、控告、检举及批评建议权的总称。通过信访向有关国家机关及领导反映问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阻挠、压制、剥夺公民的上访权就是赤裸裸的违宪,而“违宪就是最大的违法”。上访这种体制外的争端解决机制对行政裁量和诉讼等体制内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明显的补救效应和均衡效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减和矫正政府体制内单向度解决纠纷潜在的不公正性。此外,上访也是公众对政府“用脚投票”的特殊方式,是对政府民意代表性的特殊检验。然而某些政府官员往往居心叵测地对信访制度进行冠冕堂皇的“误读”。从隐性层面上讲,有一些人怕影响自己个人的政绩和仕途,个别贪官污吏还持有害怕因上访而使自己的腐败问题暴露的阴暗心理,对上访者千方百计地采取阻挠、压制的方法,非法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上访权。更有甚者,打着所谓“依法治访”的旗号,以所谓规范信访秩序的名义,动辄将公众正当的上访视为非法,借机压制打击,个别地方甚至将经常上访的群众作为“严打”整治的对象。国务院制定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可见,善待信访群众应当是各级政府、执法部门尤其是基层政府官员的法定义务。

    那么,仁寿警方为阻止上访而实施捉拿,是否构成打击报复和迫害呢?首先,依据事实,仁寿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对程柏林作出五日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如果程柏林打人事实属实,处罚程序合法,仁寿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应该是合理合法的,同时,也维护了被害人周兵的身体权。但是,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了程柏林信访权利,即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不管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确实违法失职,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违法失职,只要不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就可以信访。信访权利不是实体权利,而是程序权利——向有关国家机关表达、倾诉的自由。任何人、任何国家机关不可剥夺公民的信访权利。因为,公民通过信访、电话或向上级机关和领导反映情况(即通常所说的上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公民享有合法的信访权,是宪法赋予信访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基本政治权利。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推诿、敷衍、拖延、阻挠、压制、剥夺信访人的信访权利就是赤裸裸的违宪,而违宪是最大的违法。仁寿警方这种粗暴的做法毫无根据,其后果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信访权,实质上就是对上访者的打击报复。

    当前,我们国家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的身心和谐观,是我们社会主义社会尊重人权,提高公民法律地位的重要举措。而仁寿县高家镇工作人员和文宫镇派出所警察无视法律威严,违背法律程序,违法执法,冲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也是四川省最高的立法机构,胆量不小,态度嚣张,所以本人真的很佩服仁寿警察的这种“勇气及做法”,所以,真心诚意地对你们说一声:

    “仁寿警察,你真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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