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省陆良县,两起公交车超载被罚事件,一时成为众人议论的话题。日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两公交车司机请求撤销交警部门罚款、记分处罚的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认为,虽然被处罚的两车系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但仍符合“机动车”属性,应该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位阶”高于交通部的规章。(9月18日《人民日报》)
尽管法院判决有充足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该规定并没有排除城市公交车辆。但笔者以为,对公交车超载予以重罚,有其不合理的地方。这么说,不仅仅是因为此前建设部下发了《城市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公交车内有效站人面积内,每平方米可站立8个人,更因为我国当下国情还难以做到公交不超载。
首先,当下我国各大城市的道路资源十分有限,道路拥堵情况已异常严重。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人口的增加,如果不允许公交车超载,则势必需要增加大量的公交车。以前一辆公交车就能承载的旅客,按照“核定人数”运输,现在则需要三辆。换言之,各大城市的道路上突然要增加两倍公交车,那么在城市上下班高峰期时,我们的公交专用车道也会变成一条“拥挤车道”。
其次,让城市公交按照车辆“核定人数”进行运营,除了会降低单辆公交车的运输效率外,还会增加公交公司的经营成本——增加两倍公交车,就必须增加两倍司机、燃油消耗量、管理成本等。可以肯定的是,在政府财政补贴不增加的情况下,仅凭公交公司的力量,这部分成本是不可能消化掉的。
再次,在公交不超载的执法方面,交警操作起来恐有难度。公交车数量那么多,尤其在上班高峰期,一方面交警检查不过来,另一方面,让公交停下车来接受检查,会耽搁乘客的宝贵时间,这必然惹来乘客的不满。
事实上,人们不得不承认,一部法律的一项具体条款,如果只有少数人或社会主体去违反,这是正常现象。但是,如果一部法律的某一条款,其出台后绝大部分人或社会主体都去违反,那这部法律的该项条款,其合理性就有待考虑了。具体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这项规定,该规定到底适不适合城市公交和市民的真实诉求,的确值得有关方面重新考虑一番。毕竟,当下绝大多数城市公交都在违犯该项条款,至少说明,该项条款不太适合我国当下城市公交的实际现状,亟待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