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出台详规,保证城市绿地不受侵蚀
春城晚报讯(王云)《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试行)》、《昆明城市绿地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工程技术规范(试行)》3个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将从今日起开始施行。3个规章的实施将促进昆明市“创园”工作的开展,并让昆明的绿化行业有章可循。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行业自律,便于公众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
《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试行)》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控制好绿化用地,包括明确划定已建成的和预留的绿化用地范围。要求在城市绿地范围内,不得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在绿线范围内的建筑物应限期迁出。这一规定的出台,为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创造了条件。
《昆明城市绿地管理办法(试行)》是《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的补充规章,针对条例执行当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保护现有城市绿化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昆明市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工程技术规范(试行)》则从绿化建设的角度出发,规范植物种植技术要求,是绿化行业从业人员应掌握的技术规范。规范中涉及到不同类型的绿化种植形式,对这些种植技术的内容一一做了明确,便于绿化的生产人员、施工人员、监理人员使用和掌握。 (完)
条例详解 新规明确绿地所有权
2006年12月08日《昆明城市绿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现有的《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补充,明确了绿地所有权和特殊情况时临时占用绿地的处理方法。
《办法》规定:园林、公路、水利、铁路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归该部门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归该单位所有;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在其居住区的绿地,归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所有;单位在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的绿地,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的绿地,归个人所有。
《办法》同时指出,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由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除城市道路建设工程临时占用绿地外,其余临时占用绿地的,均应在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在原址按原面积恢复。逾期未恢复的,由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城市道路工程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