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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滥用审批权谋利 云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新华网云南频道 ( 2007-09-05 ) 来源:昆明日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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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日报讯(记者李丹丹)某地一位农民想办一个养鸡场,前前后后盖了270多个公章,跑了两年多;一名外商打算在某地投资,一年多过去了项目仍在审批过程中,看好的投资收益成了“黄花菜”。长期以来,审批项目过滥、审批手续繁琐是企业和老百姓最头疼的事。一场被称为政府“自我革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昨天(4日)在云南省正式启动。省政府秘书长丁绍祥说,改革旨在防止权力的寻租和滥用,阻止行政审批权成谋私利的香饽饽。

  半数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

    在昨天召开的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动员大会上,省政府秘书长丁绍祥坦承云南省行政审批存在的弊端。他说:“长期以来存在的审批项目过多过滥、程序繁琐、权责脱钩、监管不力等问题是需要进一步解决的。现实中,一些行政机关“找事”、“争权”,热衷于搞审批,根本原因在于可以以此设卡“寻租”,获取利益,甚至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

    鉴于此,2000年以来,云南省先后进行了两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第一轮改革中,分四批对省直部门、省属事业单位及厅局转实体单位的1076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共取消479项、保留597项,取消精简率达45%左右。

    《行政许可法》公布后,结合该法的贯彻实施,云南省进行了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于2004年对47个省直部门报送的1033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确认。其中,对属于行政许可项目的734项进行了清理,共取消129项、改变管理方式61项、保留544项。

  社团、行业自律勿需审批

    据了解,云南省启动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分为4个阶段。在2007年12月底全面完成。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共有10大类: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审批项目,云南省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都不得再行审批,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予以设定。

    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各部门要参照国务院部门的处理办法,移交给相应的行业组织或者社会中介机构。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可设定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按原办法审批,过渡期结束即进行移交。

    通过云南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审批项目,先由主管审批部门分类清理提出改革意见,对需要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连同原设定的依据一并进行清理。

    通过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设定的审批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个别确需保留的,按立法程序处理。

    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有效调节的,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法规外年检、年审一律取消

    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对一个审批项目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必须按照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可以不要的环节必须取消。

    对州、市级以下机关可以实施的,必须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需年检、年审的资质、资格外,其它年检、年审一律取消或者实行备案制管理。

  不允许瞒报、漏报

    云南省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在本次改革中不允许瞒报、漏报、迟报任何审批事项。否则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据悉,云南省还将实行并联审批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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