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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7月1日实施
  新华网云南频道 ( 2008-05-07 ) 来源:春城晚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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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城晚报讯(纳梦月)“今后,全省公安交警部门凡开出超速罚单的,必须注明实际超过的速度是多少,而不是模糊地只写超速50%以下。”昨天,在《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孟苏铁从善如流。

    罚单寄送地址变更简便

    会上,一位记者提出,超速罚单应该根据《条例》中分超速比例进行罚款和处罚的规定出具。孟苏铁当即给交警总队提出了罚单改革的要求。同时,孟苏铁还采纳了简化罚单寄送地址变更程序的建议。“如果寄送罚单的地址已经变更,和驾驶人身份证上地址不同的,除了凭身份证外,也可以凭单位等出具的身份证明到交警部门变更地址。要立刻按这个建议去调整。”

    不轻易处罚外地入滇车辆

    “外地车辆入滇,我们会提供人性化的服务和管理。”在回答“外地入滇车辆在《条例》实施后要注意什么”的问题时,孟苏铁表示,省外入滇车辆和驾驶员违反了规定时不应轻易处罚,而要多采用引导说明。“交警在执法过程中还是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电动车归于非机动车管理

    “关于电动车是否归于机动车管理,权衡利弊、征求各方意见后,我们认为还是归于非机动车管理为宜。”孟苏铁介绍,虽然很多电动车速度远远高于非机动车规定的15公里/小时,对其他慢行道上的非机动车干扰严重,云南省也曾设想过将其纳入机动车管理。但我国将其归于非机动车管理中,而且企业和老百姓都比较欢迎电动车,所以电动车还是比较合适归于非机动车管理。

    虽然云南省以个别地方为试点,将电动车归于非机动车管理中,但最终还要以老百姓的意愿为决策依据。据悉,云南省已在积极向国家反映,希望国家出台对大功率的电动车的管理和生产管理等相关规定。

    “希望大家在城市道路上驾驶电动车时尽量不高速行驶。”孟苏铁说。

    ■全国首创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在尚未开通公共汽车的乡村道路上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在驾驶人证照齐全、车辆在安全检验有效期内的前提下,可以搭载4人以下货物押运人员。“这是针对云南省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公共交通通行不便的实际,作出的一大创新。”一位省公安厅负责人介绍。

    ■再度澄清

    新闻发布会上,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孟苏铁再次澄清:“交警部门没有‘罚款发奖金’的情况”。“全省,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的人均工作经费保障已全部得到保障。罚款不是收入补充,而是一种国家管理的必要的辅助的手段,罚款全部要依法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没有权力使用。”孟苏铁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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