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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广征民意
  新华网云南频道 ( 2008-06-25 ) 来源:春城晚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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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城晚报讯(记者 陆敏)今后,如果身边有人以语言方式挑逗女性时,广大妇女都将有望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了。由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妇联共同成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历时近两年时间开展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工作,目前已进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记者昨日从省妇联获悉,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有多处新增加内容,包括以往法律条文未明确规定的“性骚扰”、“农村入赘女婿财产分配”等内容,都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一一得到明确和细化。

    亮点一:

    首次明确界定“性骚扰”

    长期困扰女性正常生活的一些社会不良行为,也在征求意见稿中得到明确规定。其中对“性骚扰”首次作出了明确界定:“性骚扰指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片(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妇女的行为。”

    同时,困扰云南省农村妇女财产权的土地分配等问题也得到法律明文规定保护。“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与其他集体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同时,入赘女婿和未成年人在农村土地分配、户籍问题等方面,涉及到的村规民约困扰也将随着新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而被打破。

    亮点二:

    产妇到医院分娩可报医疗费

    新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还增加了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妇女权益保障中应作为的内容。其中涉及,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妇女生育保障的经费投入,“鼓励产妇到医院分娩,并按照规定核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费用;为城乡贫困孕产妇免除其必要的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等费用。”

    亮点三:

    家庭暴力举证难有望破解

    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一直以来,家庭暴力问题都备受各界关注。但破解这一问题的难点就在于,当事人举证难。而随着新修订《实施办法》的出台,这一难题将有望得到解决。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要求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及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等,应按照各自职责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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