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城市景观,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宣威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之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统一规划、科学布局;规范审批、强化管理;疏密得当、整体协调;安全美观、促进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审批、设置管理行为,改变户外广告“杂、滥、乱、差”面貌,形成审批规范、设置有序、布局合理、管理到位的新格局,提升城市容貌水平,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阳开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正光(市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
高兴龙(市工商局副局长)
成 员:赵映雄(市建设局副局长、规划局局长)
李红兵(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科长)
李启禄(市建设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队长)
刘成彪(市建设局环卫巡察队队长)
领导小组负责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赵映雄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建设局、市工商局相关职能科室人员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的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和跟踪问效。
四、户外广告审批程序和设置标准
审批程序:户外广告设置应首先向市工商局申报、登记、审核广告内容,再向市建设局规划局提出规划选址申请,取得设置许可或批文后方可设置。
设置标准:
(一)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宣威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二)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必须与街道、建筑物及周围外墙相协调;
(三)户外广告设置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城市市容,若出现破损、陈旧、脱色等,应及时翻新、更换或拆除;
(四)不得擅自更改批准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
(五)设置安装应当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通讯、电力、消防或其它公共设施和城市绿地;
(六)户外霓虹灯、灯箱等广告的设置、用电设施应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
(七)未经批准,不得在立交桥、高架桥的桥面、桥墩、桥柱上设置户外广告,保持桥的外观造型及使用安全;
(八)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