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防范和打击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打击并遏制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充分调动各级公安机关、基层收费运管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防范和打击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的积极性、主动性,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联发《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云南省侦破督办重特大刑事案件和督捕重特大逃犯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或参与、协助打击惩治省公路投资公司所辖经营性收费公路上发生的各种偷逃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凡是举报或参与、协助打击惩治偷逃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均可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奖励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兑现标准
(一)对公安机关的奖励
1.督办案件奖励
破获省确定的特别督办案件,按照50000元/案的标准予以奖励,一案一奖。
破获省确定的督办案件,按照20000元/案的标准予以奖励,一案一奖。
破获省确定的特别督办、督办犯罪团伙案件,主要案犯未全部抓获,酌情给予10000元奖励;主要案犯抓获、案件告破后按以上标准补足全部奖金。
凡督办案件均按照《云南省侦破督办重特大刑事案件和督捕重特大逃犯奖励暂行办法(试行)》规定程序办理。
2.一般案件奖励
凡破获偷逃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单次数额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团伙、个体系列案件以及抓获犯罪嫌疑人且犯罪嫌疑人已根据适用法律条款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对参与案件立案侦破的属地公安局(分局)按照10000元/案的标准予以奖励,一案一奖。
对组织查处偷逃车辆通行费单次数额在2000元以下的系列违法活动且已督促违法行为人按照相关规定全额补交并交纳加收部分车辆通行费的属地公安局(分局),按照2000元/案的标准予以奖励,一案一奖。
(二)对其他单位、集体及个人的奖励
1.对参与、协助查获偷逃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单位或集体,按照当次所追回的车辆通行费(根据车辆实际行驶路线、里程、核定收费标准计算的应交纳通行费总额扣减已交数额后的部分)总额的10%予以奖励。
2.对直接参与、协助查获偷逃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活动的个人(非公安机关和收费运管单位人员),按照当次所追回的车辆通行费总额的8%~5%酌情予以奖励。其中:
在查获偷逃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按照8%的标准予以奖励。
在查获偷逃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起到协查作用的,按照5%的比例予以奖励。
(三)对举报人的奖励
任何单位、集体以及个人均可通过电话、信函、传真或者认为方便的其它方式对偷逃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部门)必须切实做好对举报人的保护工作。举报联系方式由公司统一确定并对外发布。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将按照其发挥作用大小予以奖励。举报奖励以"能否成案"为标准,对于虽未成案但通过核查避免了车辆通行费流失的,均予以奖励:
1.举报、提供偷逃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成案,且最终追回的车辆通行费单次数额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按照500元/次的标准予以奖励。
2.举报、提供偷逃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成案,且最终追回的车辆通行费单次数额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200元/次的标准予以奖励。
对举报人或提供线索者的奖励,在结案后7日内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