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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建设局“三项制度”实施细则
  新华网云南频道 ( 2008-06-25 ) 来源:宣威市建设局信息中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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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三项制度”,着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执行力、创新力、凝聚力、落实力,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制意识,在干部职工中形成思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并以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严密的纪律性、自觉的能动性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行政事项,搞好服务,特制定宣威市建设局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实施细则。

    一、服务承诺制实施细则

    (一)为改善行政机关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行政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及《宣威市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局机关、信访督查室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建设局网站或公告、公示,并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

    (三)本实施细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服务事项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四)市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许可、城市规划区广告设置许可、城市私有房屋规划许可、临街房屋装修(含门店装修)许可、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许可、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许可、停车场许可、建筑施工许可、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备案、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临时占压、开挖排水管许可、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许可、危险房屋管理(鉴定报关材料)、商品房预售许可。

    (五)建设局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局属各单位,要向社会和公众公示本机关(部门)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

    (六)建设局公开各项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法律依据、资格要求、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服务标准等。其它服务项目也要根据服务内容、服务程序和办事时限予以公开。

    (七)建设局精简办事手续,减少办事环节,规范工作流程,尽量缩短办理时间。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承诺办理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承诺办理时限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分类确定的办理时限。

    (八)建设局和局属各单位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将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及备案事项,采取发布公告、互联网上公布、印发办事指南等形式,公开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九)建设局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服务窗口,挂牌上岗,接受公众监督。对来访和办事人员,要做到热情接待,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十)建设局干部职工公开履行八项工作承诺:

    1、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到冷落;

    2、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3、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4、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5、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6、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7、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8、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十一)服务对象认为建设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制度规定的,有权向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十二)局属各单位要联系本单位的职能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十三)建设局纪委、信访督查室对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服务内容进行监督,凡是出现的违诺行为,按问责办法及程序,追究直接责任人或相关人员的责任,纪委、信访督查室受理群众投诉电话:0874-7124019,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二、建设局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

    (一)为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及《宣威市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服务对象到建设局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科室(站所)。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三)本实施细则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各科室(站所)应当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四)局机关各科室的工作人员,要在办公场所公示科室职责、人员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监督。

    (五)咨询及办理事项属于本科室(站所)职责的,首问接待人应当及时引荐到相关科室办理;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当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当先将被服务对象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然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六)咨询及办理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科室(站所)职责权限内的,首问接待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七)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该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本单位其他科室(站所)的,应当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给予帮助。

    (八)服务对象认为建设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权向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三、宣威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一)为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及《宣威市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建设局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

    (三)本实施细则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便民的原则,有关科室(站所)必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四)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党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五)对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有关科室(站所)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向局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告,能够缩短时限办理,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六)建设局有关科室(站所)处理各类行政事项限时,要将办结时间、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能推诿、拖延、扯皮。

    (七)执行上级各项重在决策,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八)行政机关对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紧急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事项,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服务对象。对情况特殊、需要延期的事项,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或各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九)有关科室(站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角制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及时告知。

    (十)服务对象认为建设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权向同级行政监察机关交通投诉中心投诉。

    四、违反“三项制度”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承诺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或者因假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相关科室(站所)人员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科室(站所)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违反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科室(站所)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科室(站所)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扯皮的;

    2、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3、在规定期限内不给服务对象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的。

    (三)对于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及时办结或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科室(站所)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科室(站所)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对能及时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2、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全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全部内容的;

    3、对于不属于科室(站所)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科室(站所)办理而没有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及时转办的;

    4、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承诺时限办结,未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未得谅解的。

    五、“三项制度”实施细则由建设局行政问责办公室解释,“三项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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