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世界烟草头号企业集团,一方是中国西部名不见经传的民营企业,为一个同名商标而狭路相逢。这场实力悬殊的跨国“官司”,结果却出人意料——
2006年新春伊始,玉溪“登喜路”公司总经理吴泓江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登喜路”商标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登喜路伦敦烟草制品有限公司)所持理由不成立,(玉溪“登喜路”公司申报的)第1734843号“登喜路”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历时三年的“登喜路”商标跨国“官司”,出人意料地以玉溪登喜路的胜利而告终。
知道此事的人都说,没想到打赢两个跨国集团的中国企业,出自中国西部的小城市;没想到驳倒外国两个大财团的,是此前未听过《巴黎公约》的玉溪登喜路公司总经理吴泓江。玉溪登喜路的成功,给在世贸中面临同样问题的企业上了生动的一课。
巨头上门“兴师问罪” 律师说:这场“官司”你赢不了
回首往事,吴泓江感慨地说,这次胜利来之不易。
2002年11月,玉溪“登喜路”公司,突然连续接到了英国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和登喜路伦敦烟草制品有限公司关于“登喜路”商标的异议书,认为玉溪“登喜路”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总局要求玉溪登喜路在30天内做出答辩。
跨国公司告上门来,吴泓江才发现,国外还有两大国际集团也叫“登喜路”:英国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是一家服装、皮具、打火机等男士专用品的制造商,而拥有“登喜路”香烟品牌的则是当今排名世界第一的英美烟草公司。
从对方的《商标异议书》中得知,早在1999年和2000年,英国登喜路伦敦烟草制品公司向中国工商局提出异议,成功地把浙江宁波和广东潮阳两家使用“登喜路”商标的产品裁定出局。正是因为有了前车之鉴,吴泓江咨询过的4位知名律师都说,你赢不了这场“官司”。
2001年2月,玉溪登喜路注册了“登喜路(及图)”商标,使用商品有矿泉水、无酒精果汁、果汁饮料等9项。企业刚现生机,“官司”就找上门来,怎么办?在无眠之夜,吴泓江反复研究对方提出来的几大核心观点:
——“登喜路”属于驰名世界的商标,应依据《商标法》和国际法获得保护;
——玉溪登喜路公司的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认读上与英国公司的商标一样,容易使一般消费者混淆;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成员国应拒绝注册申请任何与成员国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记,若已注册也应撤销,其保护范围也包括未注册的商标;
——玉溪登喜路公司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注册;
——玉溪登喜路公司违反了《巴黎公约》第十二条之二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
为了捍卫自己的独创品牌,吴泓江走进书店,从《商标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法学家的相关著述,他把成捆的商标法书籍往家里搬。几经梳理,他终于找到了和跨国集团过招的突破口。
20天写就万言辩书 玉溪老板:法律中寻得保护
用了20天时间,文辞犀利如剑、论证严谨的万言《答辩书》成稿了。《答辩书》指出:
一、异议人引用的法律及条文不当。《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虽有规定,但《巴黎公约》第六条同时也指出,在不同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各不相关,所受的保护各具独立性,同时 《巴黎公约》在关于商标权的权利范围及其限制方面并不完备,它对“相似”货物或服务使用相同标记以及对相同或相似货物和服务使用相似标记等,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而是留给各成员国家自行处理。
二、异议人“DUNHILL”注册商标及“登喜路”(汉字,无图形)注册商标在中国不是“驰名商标”。在中国驰名商标中根本上检索不到“登喜路”或“DUNHILL”。英国公司也无法提供中国商标局颁发的驰名商标证书。对普通商标而言,法律并不实行“跨类保护”。
三、对方找不到要求在该类项上保护的任何法律依据。异议人在商品及服务国际分类第30类项下,没有申请注册“DUNHILL”注册商标及“登喜路”商标,也没有提出在先的权利依据,因此,登喜路伦敦烟草制品公司没有该类项上的商标专用权。对于普通商标“登喜路”(三个横排汉字)找不到要求在该类项上保护的任何法律依据。
四、“登喜路”不是“DUNHILL”的中国法律规定的中文译名。
五、玉溪登喜路公司的“登喜路”商标源自地方民俗。在第三十类下申请注册的“登喜路”及图商标,与异议人在其它类别注册的汉字商标,在内涵外延上截然不同,外观形态更不相同,对方的汉字注册商标是三个普通横排汉字,没有什么含义,而玉溪“登喜路”注册商标的构思,具有中国的民俗特色,登喜路的意思源自云南玉溪的地方民间民俗讨媳妇。从构图上说,商标设计取自鲁迅先生的名言,“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因此,玉溪“登喜路”公司认为,自己的商标不但是独创的,而且是合法的。
吴泓江在规定的30天期限内,寄出了自己的《答辩书》。
跨国“官司”尘埃落定 玉溪登喜路:借机发力趁势而上
这一桩跨国“官司”在滇中城市玉溪掀起了不小的波澜。“官司”才起,玉溪登喜路公司已是万众瞩目,名声大噪。
3年后的2006年1月,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的《“登喜路”商标异议裁定书》指出,异议人(登喜路伦敦烟草制品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的“登喜路”商标,虽然与被异议人(玉溪“登喜路”)商标文字相同,但被异议人指定使用商品为“茶;白糖;膨化水果片、蔬菜片;蜂蜜;非医用营养胶囊;冰糖;食用香料(含醚和香精油除外);黄色糖浆;非医用营养胶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加工、销售及功能、用途上完全不同,双方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认为其“登喜路”商标在我国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抄袭、模仿异议人商标,但异议人未提供证明,因此,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该局裁定:异议人(登喜路伦敦烟草制品有限公司)所持理由不成立,第1734843号“登喜路”商标(玉溪“登喜路”公司申报的)予以核准注册。
“登喜路”依靠法律和勇气战胜跨国集团的案例,引起了经济领域有关专家的关注。专家建议:如果能成立一个“登喜路”营销公司,把“登喜路”品牌进行区域性及全国推广。根据“登喜路”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把“登喜路”商标出租给全国各地相关商品领域的厂家来共同使用,形成规模效应。国外就有成功先例,微软公司创建时购买了QDOS的版权,对这一程序加以改进,并将其更名为微软DOS,然后把这套程序出租,保持着对这一市场的合理控制。最终,当全球超过1亿台电脑在使用这一操作系统时,盖茨成了亿万富翁。以此为鉴,玉溪“登喜路”可推动其品牌在全国快速发展。其次,组建登喜路品牌策划公司,负责对“登喜路”品牌在全国的整体策划和宣传,使“登喜路”产品统一标识,统一包装,统一策划,在全国媒体统一宣传。目前,玉溪登喜路公司已经着手考虑实施专家们提出来的可行性建议。
经过一场“官司”,玉溪“登喜路”已经浮出水面,它的现在和将来,将时刻撩拨着商界敏感的神经。
相关链接
国家商标局已核准注册的几组同名商标
驰名商标“红梅”,属于沈阳味精厂,名优香烟“红梅”,属玉溪红塔集团;“熊猫”香烟属上海卷烟厂,“小熊猫”香烟属于会泽卷烟厂,驰名商标“熊猫”电子产品属于熊猫电子集团公司;驰名商标“凤凰”照相机属于江西凤凰光学仪器厂,驰名商标“凤凰”自行车属于上海凤凰自行车股份公司;驰名商标“东风汽车”属东风汽车公司,驰名商标“东风手扶拖拉机”属于常州拖拉机厂;驰名商标“红双喜”乒乓球拍属上海文教体育用品公司,著名香烟“红双喜”属于上海卷烟厂;“福寿”香烟属于山东将军集团济南卷烟厂,“福”香烟属于云南红塔集团曲靖卷烟厂;“中华”香烟属于上海卷烟厂,“中华”油漆属于昆明中华涂料有限公司。
以上几组商标的共同特征,是商标的汉字和名称相同或相似,由不同的厂家共同注册使用,但是申请注册的类别不同,因而都符合中国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证明中国商标法对有一定知名度和较高知名度的普通商标,不实行跨类保护。对驰名商标实行有条件的跨类保护。(蒋贵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