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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私企办养老机构可获税费优惠
  新华网云南频道 ( 2007-09-06 ) 来源:昆明日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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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云南省将通过税收优惠、减免行政事业收费、降低投入和运行成本,鼓励个体私营和外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性收费,其自来水、用电、管道燃气等价格按居民用水、电、气价格标准执行。

    据悉,到“十一五”末,云南省五保集中供养率要达45%以上。而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立将探索股份制合作方式,采取“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多种形式,对部分经营不善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改革。鼓励社会力量、个体私营和外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民间投资兴办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机构,将与政府主导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采用划拨方式提供;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以有偿方式提供。同时,对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养老机构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性收费(证照费除外)。

    对开展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观光旅游、文体教育、临终关怀等业务养老机构和企业,实行税费优惠扶持,促进养老服务领域的拓展、服务方式的改进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自来水、用电、管道燃气等价格按照居民用水、电、气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水、电、气管线和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以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使用救护和生活用车,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减免养路费。

    对开办老年人用品专营市场和老年人用品专柜的经销商免征3年个体工商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另外,对老年用品营销企业的税收扶持也将加大。(李丹丹 郑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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