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云南频道9月6日电(记者刘娟)昆明市嵩明县77岁的丁老汉没有想到,自己由于赡养问题一时冲动,将儿媳小蒋砍伤后,通过嵩明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提供“和解”条件,得到了儿媳的谅解,检察机关也因此没有起诉自己。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这样的案例很多。”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和玉说,从9月1日起试行的《昆明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对此作出规范,一些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或其家属悔过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或其家属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审查后,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或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周和玉说,“刑事和解”仅限于一些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这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的一种升华,因为它不仅仅只是要求赔偿,而是更加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对话,从而达到心灵的回归,这对在追求实质正义的基础上努力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