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工受伤,希望单位拿钱给我治病,同时帮我补办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天(2日),五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昆明市首例劳动纠纷案。
“我就是专门等《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才到法院来立案的!”对于这起官司,杨先生表示很无奈:两年前杨先生因工受伤后,单位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目前需要进行第三次手术,可之前的治疗让家里债台高筑,“现在我家里再也拿不出一分钱,所以我只好起诉单位,希望他们拿点钱来,给我治病,同时希望单位帮我补办社会保险!”
杨先生在《起诉状》里写道:“2005年,我在公司上班时受伤,公司为我支付了前两次的手术费,不过还是留下了后遗症,后来我和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但终止合同时,公司没有给我办理社会保险,目前《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了,按照新法相关规定,公司应该补办我的社会保险,现在我受的工伤需要进行第三次手术,而我和公司在终止劳动时,没有对以后发生的手术费进行过协商。现在我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支付5000元钱,并为我补办社会保险。”
据了尊重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基础上,对用人单位合法用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很多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寄予了很高的期盼。然而,新法实施的第一天,劳动争议案件并没有如人们所想蜂拥到法院,昆明法院普遍“遇冷”。
五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一位法官介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估计以后劳动纠纷主要会集中在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等问题上,还有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违约金条款、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规范、劳动合同短期化等法律问题,尤其是一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反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将更加突出。(记者段曌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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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2年被辞退
老员工告到仲裁委
昨天,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的立案首日。张女士作为一名工作了12年的普通劳动者,自去年11月30日合同期满后,单位就不再与她续签合同,在单位所称的“自主选择权”面前,她忧心忡忡愤懑不已。她期待新法能让自己的劳动权益得到尊重,昨天一早就带着《申诉书》到官渡区仲裁委员立案。
张女士今年36岁,是云南航空旅游包机公司一名普通员工。张女士在申诉书上称,她于1995年12月28日到云南航空旅游包机公司工作,2007年11月15日,公司下发了《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张女士所在部门共有3位同事合同同时到期,张女士按要求递交了个人总结,2007年11月30日,张女士突然接到公司发出的一张《通知》:“你与公司1997年2月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到期终止。”张女士不明白:“在公司工作期间,我没有违法乱纪,工作认真负责,还一直担任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单位不该这样对我。”
张女士的代理人刘爱国还透露了这样一个信息,2007年3月,为了讨要元旦期间的加班费,张女士曾把单位告到仲裁委员会,结果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加班费。张女士怀疑自己失去这份工作和此事“有点联系”。
对此,张女士所在公司一位姓田的负责人说:“合同期届满,无论是单位和劳动者都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我们不存在恶性裁员的说法。”
作为一名工作了12年的老员工,单位是否可以轻易说“走人”?新的《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哪些权利?
刘爱国律师认为,在员工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单位对一个有着12年工龄的老员工说“走人”,既违反法律也违背情理,《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单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第46、47条规定,单位应当支付张女士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目前,张女士已向官渡区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状》,是否受理此案,仲裁委将在7日内通知。(记者洪扬)
公司不签合同无故扣钱
“我想找讨薪智囊团的律师咨询一下公司欠我钱的事情。”前日,在某信息系统公司上班的范先生来到本报,向“时报智囊团”求助。
范先生称,去年5月,经应聘他进了昆明市某信息系统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应聘表上公司注明了试用期是3个月。但公司并没有信守承诺,直到去年10月才正式给范先生转正。“转正后公司不但不和我签合同,还在10月和11月分别扣了我70元钱和280元钱,为什么扣除这两笔钱,公司连个说法都没有。”对于公司这样的做法,范先生感到无法忍受。去年12月24日,范先生向公司提交辞呈并于当天将所有工作都办理了交接,随后也得到了部门领导的同意。办理了辞职后,他便向公司提出支付12月份工资的要求,公司答复:“再说!”“我不知道这两个字是什么意思,我都辞职了,怎么才算‘再说’!”
对此纠纷,“时报智囊团”律师李荣伟表示,如果范先生有证据证明他曾在该单位工作,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话,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规定提出赔偿。另外,如果范先生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该向其支付经济补偿。(记者王凌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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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日开始,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昨日上午9时,由省司法厅、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在南屏步行街联合举办义务法律咨询活动,宣传《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标志着我国从此迈进节制资本、保护劳工的时代。该法在尊重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尤其是关于终身雇用制的促进措施,以10年工龄划定解聘权的边界,可以成为防止企业主跋扈的一道紧箍咒,将对公众的生产生活产生重要影响。[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