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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按规定将设犬只留检所
  新华网云南频道 ( 2008-05-12 ) 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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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云南频道5月12日电(记者 张熠柠)云南省近日公布了《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应设立犬只留检所处置收容、没收的犬只。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留检所。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设立犬只留检所。犬只留检所负责处置收容、没收的犬只,由公安机关和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管理。"云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阮凤斌介绍,昆明市将设立犬只留检所的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例。对于犬只留检所,市级主管部门将实行"定编制、定地点、定人员"的"三定"管理。

    阮凤斌告诉记者,根据昆明市的具体情况,包括五华、官渡、盘龙、西山四区在内的主城区将设立一个犬只留检所,而昆明市其它下辖区县可依实际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立。目前,有关部门还在就设立犬只留检所的具体工作进行进一步的研究讨论。

    此次《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还对"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中的养犬管理作出不同规定,并严格规范了"重点区域"内的养犬人资格。这是该条例的另一大特点。依照条例规定,重点区域内的养犬人必须是"有固定住所的独立住户"。阮凤斌对记者说:"全国其它地区要求养犬人有固定住所。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求重点区域内养犬人需要是独立住户。这主要是出于防止养犬扰民的考虑。"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取代现行的《昆明市限制养犬的规定》。据阮凤斌介绍,昆明市政府正在加紧制定该条例的实施细则,对养犬管理费的具体标准、重点区域的划分方式等市民关心的问题作出细化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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