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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教改优先聘用在编职工 待聘过渡期为2年
  新华网云南频道 ( 2008-05-29 ) 来源:昆明日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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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日前出台的《昆明市关于推行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制的意见》明确,昆明市将在中小学、幼儿园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单位)应当优先聘用本校原在编在册教职工。原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长

    期合同(聘用至退休)及未签订聘用合同但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未聘教职工,原合同原则上继续履行,未聘教职工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直至退休。

  学校通过人才分中心聘用教职工

    《意见》规定,全市教职工按人事管理权属全部进入市、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进行人事代理,教职工人事关系和档案纳入市、县(市)区分中心管理。学校(单位)通过分中心聘用教职工。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新增教师由学校(单位)在公开考核、竞争择优、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从分中心自主聘用,报同级人事和教育部门备案。

  以岗定薪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学校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将收入分配与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向一线教师倾斜,充分体现优教优酬。实行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聘任中可根据岗位需要和以岗定薪的原则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受聘教职工的职称晋升、评优评先、工资发放等由聘用学校(单位)办理。到农村学校支教、应聘到农村学校任教、过渡期内待聘人员的工资发放等由分中心负责办理。

  待聘过渡期2年

    待聘教职工从未聘之日起,实行为期2年的待聘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内由分中心进行管理和岗位培训,期间通过人才市场推荐1-2个上岗岗位,本人也可参加其他学校(含民办学校)空缺岗位竞聘。待聘过渡期内第一年领取100%国拨工资,第二年领取70%国拨工资,待聘过渡期满不能上岗的,分中心与其解除人事代理关系。待聘教职工在分中心管理期内保留原身份及档案工资(含按国家规定调整工资标准),期间计算工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同级财政按原来的比例分担。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适用本意见。开发(度假)区所属学校将教职工人事关系和档案交开发(度假)区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开发部)管理,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实施。(完)(作者:崔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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