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云南频道8月21日电(记者关桂峰)民营医疗机构占总医疗机构近80%的云南省,为鼓励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快速发展,近日出台政策,规定社会资本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可以自由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经营性质。
记者从云南省卫生厅了解到,以后社会资本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可以自由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经营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提供;其建设过程中免收建设规费的地方留存部分,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以科室租赁、承包和设备投放等形式开展营利性项目。
此外,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制定价格公示和住院人收费清单等制度;其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院医疗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免受营业税、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优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