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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房管局:购买经适房需过两道“门槛”
  新华网云南频道 ( 2008-10-12 ) 来源:生活新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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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均月收入低于402元 居住面积12平方米以下

    近日,昆明市房管局公布了昆明主城四区低收入家庭的最新界定标准,即人均月收入低于402元,且人均居住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此标准将作为四城区市民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认定的依据。另悉,子君村一期工程5305套经济适用房将于11月底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公开预售。

    昆明市房管局机关党委书记向浩告诉记者,目前全国并没有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统一依据,为了让昆明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的认定标准科学合理,昆明市在参考部分省市的做法和根据专家的提法,并结合实际,最终形成了现在这一标准,即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实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临时生活补助)的150%,且人均居住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家庭。而以昆明主城四区为例:四城区城市居民实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10元,临时生活补助为58元,那么四城区低收入家庭则认定为人均月收入低于(210+58)×1.5=402元以下的、人均居住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据向浩介绍,目前,昆明市民政部门、市房管部门已开始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申请审批工作。其中,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房管部门负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的认定。在此次认定审核结束后,将遵循“困难优先、满足急需”的原则,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家庭进行综合评分确定购买先后顺序,明码标价公开销售。

    另外,本次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的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初审。申请低收入家庭资格则由申请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昆明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申请人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生活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低收入家庭收入的计算将按《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社区低保工作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低保管理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昆明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一式四份,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低保和劳动保障机构各存一份。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需要申请确定低收入家庭资格。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每年需重新确认。

    对于此前已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经街道办事处、区房管局初审通过的居民,向浩提醒,希望尽快到昆明市房产业务登记处(国防路153号)领取《昆明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审批表》,填好后送社区或单位、街道办事处、区房管局、区民政局审核盖章,符合条件的家庭将纳入经济适用房出售范围。如有疑问可拨打昆明市房产业务登记处电话0871—3133025咨询。(记者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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