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时报3月18日报道 “在西双版纳,野生亚洲象得到了很好的保护,但野象伤人、糟蹋庄稼的情况频繁发生,遭受损失的老百姓只能得到很少的补偿。”来自云南西双版纳的全国人大代表张美兰和一些代表共同提出议案,应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条款。
张美兰认为,随着我国珍稀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加强,群众的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一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数量逐渐出现恢复性增长;同时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张,造成野生动物栖息地不断缩小,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和人员伤亡的事件日益增多。
张美兰说,1989年3月起施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实际上,野生动物肇事频繁的地区大多是山区、贫困地区,地方政府财政往往入不敷出,无力支付赔偿费用。西双版纳在2005年到2007年间,发生野生动物肇事事件3.8万余起,伤亡61人,直接经济损失6545万元,其中仅20%的损失能够得到补偿,许多老百姓感到既无奈又无助。
为此,张美兰等代表提出,应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改为“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承担。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