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普惠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明确护理员配比、收费标准、退出机制等内容
近日,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云南省普惠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扩大普惠优质机构养老服务供给,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办法》明确,普惠型养老机构是指体现社会公益导向,在政府支持下,以保障广大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目的,按照保本微利、优质优价、成本分担原则,合理确定价格收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规范、优质养老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将按照“自愿申请、保障基本、公开公正、动态管理”原则开展,强化政府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
在认定条件方面,养老机构须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有符合安全、消防、食品等标准的服务场所,床位数不少于10张;按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配备专职养老护理员,其中自理老人为1∶15—1∶20,部分自理老人为1∶8—1∶12,完全不能自理老人为1∶3—1∶5;运营满1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记录良好,近1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行政处罚。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认定。
关于服务收费,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社会办普惠型养老机构则由州(市)民政部门牵头,结合当地实际设置参考区间,机构在区间内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机构须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并在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在扶持政策方面,对经认定的普惠型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运营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合同期限不超过10年,对租赁房屋举办的机构,鼓励各地通过协调业主、政府补贴等方式给予租金减免。
《办法》还明确退出机制。存在骗取资格、挪用设施、服务质量严重下降、安全隐患未整改、违规收费、骗取补贴等情形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取消其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置。
《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记者 孙潇)




